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抢抓重大机遇,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充分发挥水利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全省水利面临的新形势。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省水利建设成就巨大,已成为全国重要的水利大省。水利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水利有优势,也有忧患,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全省防洪薄弱环节突出,长江、汉江防洪保护圈没有完全形成,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湖泊堤防基础差,分蓄洪区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滞后,水库涵闸泵站病险多,洪涝灾害依然是我省的心腹大患;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环境严峻,水资源供给矛盾依然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农田灌排体系不全,灌排设施老化失修,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排涝标准明显偏低,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依然是影响我省农业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关键因素,水利设施薄弱依然是我省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防洪、供水、粮食安全乃至经济、生态、国家安全。我省实施“两圈一带”发展战略、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抢抓重大政策机遇,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水利工作科学定位、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凝聚全社会力量,以积极进取的态度,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

  二、明确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坚持“民生优先、统筹兼顾、人水和谐、政府主导、改革创新”原则,始终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防汛抗洪中心、粮食安全大局、民生水利重点、生态水利方向、改革创新动力,不断深化水利改革,进一步增强应对有力的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合理高效的水资源配置能力、环境良好的水生态保护能力和科学规范的水利管理能力,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湖北特色的水利现代化之路。

  (四)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10年努力,基本建成四个体系,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和保障能力薄弱的局面。一要基本建成功能完善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长江、汉江综合防洪能力分别达到防御1954年型、1935年型洪水标准。主要支流、规划内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和重点湖泊防洪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完成山洪灾害易发区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和重点山洪沟治理。重点蓄滞洪区能够正常运用。武汉、荆州、黄石等重点城市防洪能力达到长江总体防洪标准,主要防洪保护区防洪排涝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全面完成病险水库、大中型病险水闸加固。3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得到有效整治。二要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年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标准。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村通”。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基本完成泵站更新改造任务,平原湖区超过70%的农田易涝面积达到十年一遇排涝标准。三要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库水生态明显改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有效管理地下水。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增加小水电装机容量,实施中小水电站增效改造,加大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力度,解决农村居民小水电代燃料问题。推进水利血防建设,2013年全省疫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四要基本建立适应科学发展的水利管理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依法治水管水的能力显著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三、把握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

  (五)实施“两江”防洪保安工程。全面完成长江、汉江堤防加固和河势控制工程建设。实施荆南四河、沮漳河、汉北河、府环河等主要支流堤防加固。加强重点蓄滞洪区工程建设,建成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工程、荆江蓄滞洪区、杜家台蓄滞洪区分蓄汉江不同量级洪水工程,推进华阳河等蓄滞洪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平垸行洪成果。加强重点湖泊综合整治。加强城市水利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标准和排涝能力。

  (六)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快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完成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重点河段治理,使治理河段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全面完成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全面完成小Ⅰ型、基本完成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实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任务。坚持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加强山洪灾害治理,发挥综合效益。“十二五”期间,建立覆盖山洪灾害防治区的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系统,开展重点防治区山洪沟治理工作。

  (七)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基本完成规划内32个大型灌区、180处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抓好粮食主产县高产农田灌排设施更新改造和配套挖潜,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新建一批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十二五”期间,完成25处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及配套工程建设,启动中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按照蓄排兼顾的原则,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新建一批排灌泵站。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重点进行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田间工程配套。加强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结合河道整治和灌区改造,抓好水利血防工程建设。积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将抗旱、节水灌溉等机械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

  (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大力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促进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要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农村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免征水资源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九)实施水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编制湖泊治理与保护综合规划、湖泊调度规程,建立健全湖泊保护与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落实湖泊保护责任制,巩固退田还湖、退湖还湖、退渔还湖成果,恢复湖泊调蓄功能,维护湖泊生态健康。开展“百河(湖)保护行动”,以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为重点,全力推进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水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实施农村河道沟渠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

  (十)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继续加强鄂西北汉江上中游区、桐柏山区,鄂西南武陵山区、三峡库区、清江流域,鄂东北大别山区和鄂东南幕阜山区等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加快实施生态脆弱河流、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草原生态功能区、湿地等区域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加大水土保持投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十一)实施水资源科学配置工程。工程性缺水地区,在节水基础上适当开源,新建一批水源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水质性缺水地区,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资源性缺水地区,积极推进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抓紧实施以引江济汉等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为核心,以汉江干流梯级开发为骨干的汉江中下游现代水利示范工程试点建设。加快“引江补汉”神农溪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步伐。

  (十二)实施水能资源开发工程。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统筹规划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度和重点。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健全开发权配置机制,规范开发许可,强化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快汉江、清江、堵河等重点河流开发,建设一批有调蓄能力和综合利用功能的基础性骨干工程。扶持国家农村水电公益项目建设。建设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加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水电建设。大力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合理控制上网电价,有效降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到户电价,加快解决农村居民小水电代燃料问题。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工程,改造老旧水电站。

  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未来10年我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并保持与省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同步。大幅度增加省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各级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十二五”期间,公益性民生水利建设资金继续采取“水利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满足水利建设的需要。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重点城镇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继续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规费征收管理。延长省级水利基金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将水利建设基金和规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规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除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减免。

  (十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加强银行信贷对土地规模经营中小型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水利项目融资一定的利率优惠和适当的期限延长。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探索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进一步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发挥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合力作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

  (十六)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对水利投入。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为统筹,按照“调整结构、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各计其功”的要求,整合国土、交通、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广泛吸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间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和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继续发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作用,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审批程序,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重点用于自身受益的村级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七)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管理,限期关闭禁采区已有的取水工程,逐步削减限采区的取水工程取水量。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十八)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对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灌区、重点工业用水企业和生活服务业用水单位实行重点监控。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建立先进节水器具和技术推广制度,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十九)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未按时完成主要水污染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拆、排污口关闭等污染整治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加强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加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和水源保护补偿机制。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主要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深化水利改革

  (二十一)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二)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大力推行项目代建制和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创新水利建设监管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网络建设。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跨行政区划和重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各级财政补助机制。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补助机制,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理顺湖泊管理体制,健全各级湖泊管理机构,强化工作职责,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十三)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已组建水利管理站的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管理站的财政投入;其他地区按乡镇或流域落实水利公益性服务岗位,保障水利公益性服务资金。加强山区水利管理工作。各级财政“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存量部分用于乡镇水利公益性服务的比例不少于10%,今后的增量部分对水利公益服务要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四)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额。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消易涝地区农民的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负担,农业排涝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用水成本分担机制。

  (二十五)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坚持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大力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加大重大水利科研攻关和实用成果推广力度,广泛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推进以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文水资源管理、水库堤防泵站湖泊监管、水土保持监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等应用系统为重点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完备的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指挥信息系统、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优良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先进的水利运行管理保障信息系统。

  (二十六)提高水文气象服务和防汛抗旱应急管理能力。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充实优化站网,提高巡测及应急机动监测能力,整合水文、气象服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提高水文、气象服务水平。适应应对水旱灾害需要,不断完善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省、市、县、乡和重点村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体系、全面覆盖的规制体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建立处置水旱灾害储备金制度,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重点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引导服务组织在市场中求生存图发展。在易旱区、粮食主产区兴建一批能抗御中度以上干旱的应急水源工程,落实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措施。建立水土流失及其综合防治动态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人工增雨(雪)能力建设,建立鄂西北、鄂中北等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人工增雨(雪)常备作业机制,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七、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是水利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地方水法规制度体系,尽快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湖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强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水政监察,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坚决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取水许可、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等制度。坚决查处和制止违规建设行为,防止无序开发水资源、侵占河道等行为发生。加强涉水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库水域。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建立和加强省级防汛抗旱和饮水安全督察员制度。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全省水利规划,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各级政府要增加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重大水利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增加重大水利项目储备。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干部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科研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监督、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程。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奖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水利基层干部和职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十)形成全社会促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水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加大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搞好水利资金调度和管理。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把防汛应急反应、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农机、扶贫、气象、工商、物价、安监、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和认真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增强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和水土保持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建设,努力实现水利跨越式发展。